“伦理学的原则只能在生活中被阐明,凡是不可能实现为生活的东西对于生活来说都是无意义的。”
一、引子:一本”说了狠话”的哲学书
赵汀阳的《论可能生活》初版于1994年,写作于1992至1993年间——那是一段中国思想界剧烈反思的年代。作者在2004年的修订版前言中坦言,这本书带着”青年时代的激情”,有着”纯的”哲学气质——只关心普遍必然的原则,不像后来那样把政治学、经济学和人类学揭示的”丑恶事实”也考虑在内。他甚至直白地写道:”我保留把真理恶狠狠地说出来的风格。其中有些狠话难免令人反感,还请读者见谅。”
读这本书,你确实会被”狠话”击中:
- “规范是利己主义的产物。”
- “社会成功了而人失败了。”
- “现代性是一个盲目的、不负责任的社会程序。”
- “天赋人权理论不仅是虚伪的,而且是邪恶的。”
但狠话背后,是一套极其严密、层层递进的理论体系。这本书不是规范伦理学的又一种版本,而是一次对伦理学根基的彻底重建。它的核心论断可以凝为一句话:伦理学的主题不是”你应该怎样行为”,而是”什么样的生活值得过”。
二、起点:对规范伦理学的毁灭性批判
全书的论证始于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我是否应该……?”
赵汀阳指出,主流伦理学——无论是功利主义还是康德的义务论——都犯了同一个根本性错误:用规范判定规范。
规范伦理学的工作方式是给出一些劝导——”借钱就应该还钱””不应该偷窃””我们应该遵守协议”——然后试图用更高层次的规范来证明这些劝导的正当性。比如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来证明”不应该偷窃”,或者用”你的行为应能成为普遍法则”来证明”应该诚实”。
问题在于:任一规范都弱于怀疑态度。 你总能找到理由怀疑甚至拒绝某条规范。”不要说谎”是好的吗?如果对杀人犯说谎可以避免谋杀呢?”应该遵守协议”是好的吗?如果协议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呢?
赵汀阳的分析犹如剥洋葱:
如果一条规范不能证明自身的普遍有效性,那么也不能被其他的规范所证明。求助于”更进一步”的规范也无济于事,任一规范都无法构成另一条规范的有效判定。
这是一个遗传性的弱点——规范伦理学无论如何推进,终归有限。因为它从一开始就选错了方向:把”应该”(ought to be)当成了分析的终点,而”应该”本身恰恰是最需要被解释的东西。
赵汀阳进而提出了一个更具破坏性的区分:规范问题 ≠ 伦理学问题。
- 规范问题:如何通过利益让步确立某种公认的规范?——这是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的问题。
- 伦理学问题:什么使得一个规范成为正当的?——这是哲学的问题。
“如果只是为了维护规范,那么根本不需要伦理学,只需强权、谈判、让步或诈骗就足够了。不用想,只要做。”
三、方法论:无立场
面对规范伦理学的困局,赵汀阳引入了他最具原创性的方法论——无立场(meta-ideological)。
无立场不是拒绝所有立场,而是剥夺任何立场的价值独裁。它的核心原则是:方法高于立场。
无立场的方法论有三个层次:
- 老子的”以x观x”:从任何x的角度去理解x
- 元观念分析:分析一个观念体系的”底牌”——那些没说出来的、没被反思的潜台词
- 怀疑论:超越对任何观点的固执,直面问题本身
“无立场仅仅是剥夺任何观点的绝对价值或者价值优先性,在什么地方该用什么立场要由问题说了算,而不是由某种固定的立场说了算。”
这种方法的直接后果是:一切意识形态——宗教、政治信念、学术”主义”——在纯粹思想面前都要接受检验。 思想空间是以逻辑为框架的,除此之外拥有合法的自由。
四、核心建构:从”to be”到”to be meant to be”
摆脱了规范伦理学的死胡同之后,赵汀阳开始正面建构自己的伦理学体系。他的思路可以概括为一个句型转换:
传统伦理学:ought to be(应该怎样)
→
赵汀阳的方案:to be meant to be(存在意味着成为什么)
这个转换看似微妙,实则是范式级别的转变。
第一层转换:从 ought to be 到 to be
伦理学不能还原为事实判断(to be),因为价值问题比事实问题丰富得多。价值判断是”演变扩展了的事实判断,是关于未来、理想和最好状态的想像”。就像精神不能还原为物质,理想不能还原为现实,价值也不能还原为知识。
第二层转换:从 to be 到 to do
人的存在不是单纯的”在”(to be),而是”做”(to do)。动物”是这种动物之所是”与”做这种动物之所能”是一致的——一条狗就是做狗能做的事。但人不同:
“人就其特殊存在而言,有着双重的存在论问题,不仅有着关于’是’的存在论问题,而且有着关于’做’的存在论问题。从根本上说,人是做成的而并非生就的。”
第三层转换:从 to do 到 to be meant to be
这就是目的论的维度。人的存在有着作为人的目的,做人就是实现人的目的。价值不能在 to be 之外建立(无根),也不能局限于 to be(太单薄),只能在 to be 的扩展式中显示实质性意义。
这个扩展式就是 to be meant to be ——存在意味着成为如此这般。用中国哲学的语言说,就是“由道而德”:道是存在的有效方式,德是存在方式之目的性。
五、道德 vs 伦理:全书最关键的区分
在中文语境中,”道德”和”伦理”经常被混用,但赵汀阳赋予了它们截然不同的理论地位:
| 道德(amoral) | 伦理(moral) | |
|---|---|---|
| 性质 | 生活本意的性质 | 社会规范的性质 |
| 根据 | 存在论基础上的目的论概念 | 利益权衡的策略性结果 |
| 地位 | 本——伦理学的根本问题 | 末——附属性研究 |
| 中国对应 | 由道而德 | 礼教 |
“道德为本,伦理为末。”
伦理规范本身没有道德光辉——它们是”唯利是图”的利益让步形式。人们承诺”不许抢劫”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承诺”不许说谎”是为了保护良好的交流和合作。规范是策略性的,不是目的性的。
真正的道德行为不是为了遵守规范,而是为了实现人的目的——创造性地生活。赵汀阳区分了”行动”(action)和”行为”(behaviour):
- 行动原则:质量原则,要求合目的性——做X就是做X所意味着的事情
- 行为原则:标准化原则,要求合乎规范——做X就是按照规范N去做X
“如果一个人自己都没有自尊,甘当奴才和小人,拍上欺下,卖主求荣,卖国求利,那么,别人是否应该尊重他,就不是重要问题了。”
六、幸福:伦理学的第一公理
全书的核心概念是幸福。赵汀阳的论证极为精彩:
幸福是伦理学的第一公理,理由是:不要幸福是不可能的。
这是一个先验论证(笛卡儿格式):如果在反对x时不得不利用到x,那么x自动得证。不要幸福意味着不要生活,而不要生活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对生活意义的否定——你不得不利用”生活有意义”这个前提来反对”生活有意义”。因此,幸福是生活的根本目的。
但幸福不等于快乐,不等于欲望满足,不等于利益。赵汀阳逐一做了区分:
- 幸福 vs 快乐:快乐是消费性的,每次快乐都一次性消费掉,留不下什么决定人生意义的东西。幸福是非消费性的,会以纯粹意义的方式被保存积累,永远成为生活世界中抹不掉的一层意义。
-
幸福 vs 欲望满足:欲望被满足意味着意义是有限的——”有结局就是好东西会变得’没有了'”。幸福来自于没有人为结局的事情——科学、艺术、思想、爱情、亲情、友谊。
-
幸福 vs 利益:利益是手段,幸福是目的。利益可以分配,幸福不可能分配。幸福必须身体力行——”除了自己亲身亲手去做出幸福,不可能有别的替代方法”。
“‘苦尽甘来’不是关于幸福的理解而只是关于利益的理解。”
七、可能生活:最具原创性的概念
为了正面理解幸福,赵汀阳引入了全书最具原创性的概念——可能生活(possible lives)。
这个概念以莱布尼茨的”可能世界”为背景,但限定了范围:唯一有意义的可能世界就是现实世界,因为人们只能进入现实世界所允许的可能生活。
定义:可能生活是现实世界条件所允许人们进入的生活。 人的每一种生活能力都意味着一种可能生活。
可能生活有几个关键特征:
- 理想性:不完全等于现实生活——还有许多可以进入但尚未创造出来的生活
- 合目的性:总是合目的的生活,否则人们不会希望它是可能的
- 创造性:不是给定的生活,需要创造性去开拓
- 不可替代性:每种可能生活都有其特有的幸福,不是另一种生活所能替代的
“尽可能去实现各种可能生活就是人的目的论的行动原则,就是目的论意义上的道德原则,这是幸福生活的一个最基本条件。”
赵汀阳的论证非常有力:缺少一种可能生活就是缺少一种幸福——无论你在主观上是否意识到这一点。就像一个人缺乏友谊生活,你不能说”他主观上不想要”就认为这不是不幸。从人的能力角度看,友谊是必定能带来生活意义的可能生活,缺少它就是生活的匮乏。
“幸福在客观上总是多多益善的。没有消受不了的幸福,只有忍受不了的不幸。”
八、自成目的性(autotelicity):幸福的行动方式
理解了什么是幸福之后,更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幸福?
赵汀阳的答案是:自成目的性的行动(autotelic action)。
一个行动具有自成目的性,当且仅当:
- 行动A本身就是一种美好的可能生活
- 行动A所指向的结果也是一种美好的可能生活
“幸福只能在这样一种非常苛刻的情况中产生:行动A所通达的结果C是一种美好的可能生活L1,并且,行动A本身恰好也是一种美好的可能生活L2。”
自成目的性的行动带来的是无须代价的幸福——只要进入这样的行动就已经获得幸福。这不是盲目的行动,而是目标美好的行动。
赵汀阳特别批判了两种流行但错误的观念:
- “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并非随便什么过程都蕴涵幸福。参加比赛的”参与”本身没有意义——如果得不到冠军的参与有价值,那是因为它维持着比赛的意义和公正性,不是因为”参与了”本身有意义。
-
“自欺欺人的快乐心理学”:现代商业社会推销各种廉价快乐——电视娱乐、网上八卦、打折商品、垃圾食品——这些快乐在”容易”和”相似”中贬值,深刻地破坏着人们的幸福。
真正的幸福行动方式是给予性的行动(action of giving):
“自由给予的行动首先以这一行动自身为目的,因此,行动者首先感受到的是自己在这一行动中获得很多。无论在自由的给予中实际上付出了多少,这种付出都是行动者自由并且自愿付出的。如果不让他付出,他将反而感到失望甚至痛苦。”
母亲对子女的爱是典型的自由给予行动——母亲在爱本身中获得无限喜悦,无论子女将来是否报答。向情人给出爱本身就是幸福,即使不能获得对方的爱,这种痛苦也无法影响给出爱的幸福。
“只有在’给予即收获’的行动方式中才能获得幸福,而在’给予然后收获’的行为方式中注定只能获得快乐和痛苦,而且肯定是苦多乐少。”
九、公正:伦理学的第二公理
如果说幸福处理的是”一个人怎样创造幸福”,那么公正处理的就是”怎样保护创造幸福的条件”。
赵汀阳对公正的论证同样基于目的论:
“每个人的幸福都需要他人的存在。如果没有他人,我就无法给予他人爱情或友谊。……我必须希望他人是幸福的人,因为不幸的人是不值得给予爱或者为之进行创造的。一个人即使只想着为了自己的幸福,他也必须希望他人幸福,也就必须允许他人有条件去创造幸福。”
公正的定义是:保证每个人获得创造幸福生活所需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的普遍必要的生活制度。
赵汀阳对公正的分析有三个层次:
1. 对等性(reciprocity)
公正首先表现为对等性——”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是一个先验合法的结构:
“回报关系、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分别是社会、自然和思想的唯一有序性(order/kosmos),其他状态都是无序(disorder/chaos)。”
2. 互换性
但对等性还不够——什么算”对等”?赵汀阳引入了位置互换原则:
如果A以X方式对待B是正当的,当且仅当,A认可”当A处于B的位置而B处于A的位置,并且X方式同样成立”。
互换性消除了价值标准的偏心问题。一个白人认为”白人与黑人不一样,所以白人都可得到较好待遇”——这只具有基于给定标准的对等性,不具有满足互换性的对等性,所以终究是不公正的。
3. 幸福与公正的关系
赵汀阳做了一个精妙的区分:
- 幸福原则:表明一个人怎样做一个人
- 公正原则:表明一个人怎样对人
“仅仅涉及一种存在的价值判断属于幸福原则,而涉及两种以上事情之间关系的价值判断则必须引入公正原则作为必要的补充。”
十、对罗尔斯和天赋人权的批判
在公正问题上,赵汀阳对罗尔斯和天赋人权理论进行了猛烈批判。
对罗尔斯”无知之幕”的批判
罗尔斯假设博弈各方互相完全无知,在这个”初始状态”下推导出公正原则。赵汀阳的批判是:
“那种互相完全缺乏信息的状态不仅不现实而且也是不可能的……那个经济学式的初始状态根本就不是一个人的世界,它是个无人性的、非人的世界,它不仅与现实世界不通,而且与人的世界根本不通,因为那是个只有’思’(mind)而没有’心’(heart)的世界。”
罗尔斯的世界里的人”无情无义,永远见利忘义,没有激情,没有爱情,没有朋友,没有幸福”——“这不是人”。
对天赋人权的批判
赵汀阳提出了“预付/有偿人权理论”:
- 预付人权:自由权是预付的——人类以”人”的名义”借”给每个人的权利,使人能够把思想上的选择付诸行动
- 有偿人权:其他人权必须有偿地授予——要获得某种好的东西就必须提供某种好的东西
“人生来只是一个自然事实,这一自然事实并不足够逻辑地蕴涵人权。人生来有选择能力,根据这一点也许可以含糊地说人有着天生的自由权,但无论如何不能把自由权因此就看成是无条件具有的,而只能看成是一种预付的权利。”
因此,一个作恶多端的人——在伦理学意义上就”不是人”——他的预付人权可以被收回。人权不能变成保护坏人的特权。
十一、自由:不是两种自由,而是自由的两个方面
赵汀阳对自由的理解也独树一帜。他反对伯林把自由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做法:
“当把自由理解为两种,就在逻辑上暗示着存在着两种关于自由的问题……其实只存在着一个自由问题,而不是两个。”
他的分析是:
- 自由首先必须表现为否决权:一个自由人能够不做他所反对的事情
- 其次是选择权:不仅仅是拒绝坏的,还要能选择好的——”自由选择意味着去选择好的东西”
- 最后是创造权:自由必须投入创造性生活中才真正成为现实——”把’时间’变成’历史'”
自由被实质化地理解为“生活空间”——不是虚空,而是”由现成可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各种资源所充实的,并且由随意行动的可能性所定义着的生活空间”。
“自由就是一个完整结构,而且具有实在性,而不是被拆散的一些零碎的纸上权利。”
赵汀阳还提出了一个极具启发性的概念:“自由的帕累托改进”——某人通过开拓可能生活而增加了他的自由,同时并不因此减少或损害了他人的自由。这比”经济的帕累托改进”更能与公正、平等和幸福协调一致。
十二、人际关系:我对我、我对你、我对他
在主体间关系问题上,赵汀阳区分了三种人际关系:
- 我对我:一个人对自己的公正原则——”我将尽可能如此这般地做人,当且仅当,我的存在意味着能够如此这般地做人”。这是公正的基础原则,表现为自重。
-
我对你:人格对等的公正原则——”我将按你的自由和尊严来对待你,当且仅当,你也按照我的自由和尊严来对待我”。这是孔子和列维纳斯思路的混合改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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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他:社会合作方面的公正原则——”我将按照某种规范N对待他,当且仅当,他也按照N对待我”。这是在利益计较中的处世方式。
这三种关系层层递进,涵盖了从自我到亲密他人到社会他人的全部人际关系光谱。
十三、生活 vs 社会:一个根本的颠倒
贯穿全书的一个核心主题是对”生活观点”和”社会观点”的区分:
“社会只是生活的必要条件,而生活本身的意义和质量才是生活的目的。在社会机制中的生活绝不意味着为了社会机制而生活。”
赵汀阳认为,现代伦理学的一个主要错误是深陷于社会观点之中——把伦理学搞成了社会科学,劝导每一个人过”标准”的生活。
“为社会而进行社会活动是背叛生活的不幸行为。”
好社会只是好生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一些缺乏健康生活意识的人往往不去改变坏社会而选择逃离,以为身处好社会之前生活尚未开始。
“对于这种人来说,即使他逃到某个’好社会’中去,生活也永远不会开始,因为他没有生活的感受力,不知道什么是美好的事情,不尊重伟大的德性。”
十四、从人类的角度:普遍性与”势”
在第七章中,赵汀阳将视角从个人上升到人类整体,讨论了普遍性问题。
他对普遍性做了四个层次的区分:
- 在所有可能世界中同等有效(莱布尼兹原则,最苛刻)
- 在给定的可能世界中对所有存在同样有效(科学和哲学的目标)
- 对可能世界所必需的总体性原则有效(哲学和社会科学喜欢的)
- 在可能世界中存在的一贯性——”总是如此如此”
赵汀阳特别强调了中国思想中的“势”——”势”是有弹性的,不受”反例”的影响(除非构成严重问题)。这就是为什么分析哲学在关于社会和价值问题上很难有所建树——因为它太喜欢”举个反例”,而”反例”对逻辑和科学原理势如破竹,对人文理论却无着力处。
“融’一贯性’和’普遍性’于一身的’势’是生活和社会的特殊性质,其地位应该类似逻辑和自然的必然性。”
十五、几点简单结论:全书的收束
全书最后以”几点简单结论”收束,语言简洁但极具力量:
“维特根斯坦曾说,不可说的应当沉默。这是一个很不恰当的观念。’可说不可说’这一知识论问题其实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能不能够做’这一存在论问题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生活的意义就是好生活。对于生活来说,我们想像不出比好生活更重要的事情。”
“好生活是生活的一种状态,即幸福。幸福是每个人都可以亲身经验、不言而喻的事情。所以伦理学力图揭示的不是’什么是幸福’,而是’怎样才能获得幸福’。”
“全部伦理学问题都以这两个问题为基础。如果有了幸福和公正,那么随便哪一种社会形态都能够提供值得一过的生活。但绝不能反过来说,只有某种社会才能提供好生活。”
十六、读后评析
理论贡献
- “可能生活”概念的原创性:将莱布尼茨的”可能世界”创造性地转化为伦理学概念,为理解幸福提供了一个极其有力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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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伦理学的彻底批判:不是修补,而是从根本上指出规范伦理学的方法论错误——用规范判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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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与公正的双公理结构:以幸福为第一公理、公正为第二公理,构建了目的论伦理学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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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立场方法论:提供了一种超越意识形态的纯粹思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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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天赋人权理论的重构:”预付/有偿人权理论”在逻辑上比天赋人权更自洽。
值得商榷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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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立场”是否也是一种立场? 赵汀阳自己也承认被不同立场的人分别解读为左的、右的、自由主义的、实用主义的……这是否意味着”无立场”本身构成了一种隐蔽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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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客观性论证:赵汀阳认为”缺少一种可能生活就是缺少一种幸福”——无论主观上是否意识到。这个论证有力但仍有争议:一个人真的在”客观上”不幸吗?如果他真诚地对自己的生活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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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的批判过于简化:作者自己也承认”有些狠话难免令人反感”。将宗教本质定义为”反思想”是否忽略了宗教传统的丰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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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作为幸福的唯一来源:赵汀阳认为幸福只能来自创造性生活。但日常生活的美感——一朵花、一杯茶、一个安静的午后——这些非创造性的经验是否也构成幸福?
当代意义
在AI Agent兴起、技术加速异化、意义感普遍缺失的今天,《论可能生活》提出的问题反而更加紧迫:
- 当算法为我们定义”需求”时,什么是真正的好生活?
- 当一切都被标准化、数据化时,创造性生活还有空间吗?
- 当”快乐”被商业社会无限供应时,幸福是否正在贬值?
赵汀阳在1992年写下的警告——”现代社会所提供的大量廉价快乐事实上无助于增加人们的幸福,而且反过来深刻地破坏着人们的幸福”——在今天比任何时候都更应被认真对待。
十七、结语:生活不是白活
《论可能生活》的核心精神,用赵汀阳自己的话说,就是:
“一个人哪怕只是曾经有过幸福,他一生都将是有意义的。”
这本书不提供行为指南,不给出道德规训,不劝导你”应该”怎样生活。它做的只有一件事——指出真理:指出那些本来就在生活之中、却被混乱的观念所掩盖的生活意义。
它告诉你:幸福不是遥不可及的理想,不是老来才能享用的回报,不是金钱买来的快乐。幸福就在那些自成目的的行动中——爱、创造、给予、思考。
它告诉你:好生活不需要等待某个完美社会降临。好社会只是好生活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使身处不完美之中,你仍然可以去实现可能生活。
最后,它用最简单也最深刻的一句话收束全书:
“生活的意义就是好生活。”
这不是劝导。这是真理。
参考资料
- 赵汀阳,《论可能生活》(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
- 罗尔斯,《正义论》
-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
- 老子,《道德经》
